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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告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
作者: 发布于:2018-12-06 00:42:44 点击量:

        王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王某在贵阳打工,张某在清镇工作。2015年王某通过网络重新与张某联系,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3月,王某与张某共同购买了位于南明区的一个楼房,以王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多平方米,并在年底办理按揭贷款。此后一年里,张某越来越感觉丈夫不对劲,去他打工的地方找他,丈夫早已辞职不知去向,在无奈之下,找到了贵阳碧波侦探所。委托了碧波寻找王某。本所迅速派出一组调查员经过跟踪调查走访终于查到王某与同事成某于2017年2月开始,已经租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张某得知此事将王某告上法庭,2018年2月王某因涉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王某刑满释放后不久,张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8年10月,张某撤诉。2018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价值55万,王某诉称,张某对自己进行跟踪,给他造成负面影响,致自己犯下重婚罪,王某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经查明,王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琐事等方面处理不妥,更主要的是婚后王某有第三者插足,致犯下重婚罪被判刑罚,造成王某与张某没有和好的可能。王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道德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王某在导致感情破裂上负有明显过错的责任。王某提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婚后共同购买的南明区楼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还未装修入住,双方均认可该房现市场价值60万元。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张某所有,银行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王某犯重婚罪,导致王某与张某离婚,张某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费3万元。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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