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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判决案例—贵阳侦探公司
作者: 发布于:2022-07-31 22:36:00 点击量:

        方旭1995年与前妻离婚,婚生子方正由其抚养。2004年方旭与陈敏再婚,几年后,方旭被查出患病。2012年6月,方旭立下遗嘱,遗嘱载明,由儿子方正继承他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的两套房屋,方旭还对名下的个人其他财产做了处分。一个多月后,方旭因病去世,方旭去世后,其名下的多套房产以及车辆的相关证件,都由陈敏保管。方正因与继母陈敏协商在遗产分配上未能达成一致,将陈敏告上法院,陈敏认为,这两套房子取得的时间,是方旭与她再婚后,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享有这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法院审理后查明,方旭再婚前个人拥有一套房屋,婚后因拆迁补偿,原有的一套房屋变为两套房屋。这两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两套房屋属于方旭婚前个人财产,方正可依遗嘱继承。方旭的其他财产,适用法定继承。陈敏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审理本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根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虽然,涉案的两套房屋是方旭再婚后取得,但该两套房屋是基于方旭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拆迁补偿得来,系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两套房屋仍属方旭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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