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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一定要规范不然继承时会遇到很多麻烦
作者: 发布于:2018-12-29 00:28:50 点击量:

        近日,一起遗嘱纠纷案件中,一份宋老太所立的遗嘱因未有宋老太的亲笔签名、所按手印没有对比样本无法鉴定是宋老太本人按捺,未被法院认定有效。所谓遗嘱的继承人蔡某1未能如愿继承宋老太遗留的北京通州某房屋,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宋老太的4名子女共同继承该房屋,宋老太共有4名子女,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1为宋老太和老伴蔡老的长子。蔡老多年前已经去世,宋老太在老伴去世后的七八年间一直跟随蔡某1和孙女蔡某某共同生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蔡某1拿出一份落款日期为07年7月4日的遗嘱一份,载有:“我叫宋某,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我老伴叫蔡某在07年X月X日去世了。为了防止我死后发生争议,特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房产全部归我儿子蔡某1所有。我的房子产权登记在蔡某名下,房权证号是: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9.86平方米。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宋某,代书人:杨某。见证人:杨某。身份证号X。见证人:段某。身份证号:X。见证人:徐某。见证人:崔某。立遗嘱时间:07年7月4日,该份遗嘱中,遗嘱内容为见证人杨某代书,立遗嘱人宋老太的签字为段某代书,名字上按有一枚指印。为证明遗嘱的书立过程,蔡某1申请徐某、崔某、段某、杨某出庭作证。除上述证人证言外,蔡某1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宋老太知晓并同意上述遗嘱的内容,并亲自按捺指印的事实。双方也均无法提供宋老太的指纹样本与上述遗嘱上的指纹进行比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关于蔡某1提供的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中并无宋老太本人的签字,虽有一枚指印,但当事人均无法向本院提供对比样本,无法确认指印的真实性。除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外,现无任何证据可对“遗嘱”确系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佐证。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应当由提供遗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蔡某1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未能认定遗嘱有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上述遗产,蔡某1、蔡某2、蔡某3和蔡某4各继承通州此房屋产权份额的四分之一。
        法官释法: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签字应采取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应当做扩大解释,按印、名章等均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极易伪造或非主动按捺,进而对认定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障碍。对于亲笔签字的本体因素略有欠缺的情况,则需要充分证据证明按印为遗嘱人本人知晓遗嘱内容与其意思表示一致后所主动按捺,并辅以见证人证人证言、遗嘱订立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对形式欠缺的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从严掌握,在没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字,且手印真实性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即使有见证人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亦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此种情形下遗嘱无效。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如希望通过遗嘱形式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安排,建议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日后纠纷的可能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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