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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雇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谁来担?
作者: 发布于:2018-12-25 01:03:33 点击量:

        老王是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1947年出生,身体还算硬朗。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2014年8月,他与另外三名工人一起,到一处临街门面房为人装修房屋。雇请他们的人叫刘建,据说刘建与谢东二人准备将房屋装修之后加盟十堰人和超市(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装修工作原本按部就班地进行,但中途却突发意外:在砸墙过程中,老王因室内界墙倒塌而受伤,并不幸当场死亡老王的亲属怀着悲痛的心情送别了老王,之后找到了刘建。刘建对老王的死也很难过,所以二话没说便主动拿出了10万元,并声称:我与谢东原本准备合伙开超市,因为租赁的房屋需要装修,于是我们二人将工程转让给老王等四人施工,参与此事的人都应承担一定责任。老王的亲属还打听到,老王所装修的房屋归郧阳区房管局所有,刘建和谢东已经以开办超市的名义,以十堰人和超市之名,与郧阳房管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老王的亲属遂将刘建、谢东、十堰人和超市和郧阳房管局一并起诉至郧阳法院,他们诉称:老王受刘建雇请装修房屋而受害,刘建、谢东拟合伙开超市,二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堰人和超市同意刘建、谢东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手续,而房屋系郧阳房管局所有,刘建、谢东以十堰人和超市名义与郧阳房管局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局在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在房屋改造过程中疏于安全监管,故十堰人和超市和郧阳房管局对该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万余元,刘建口中的另外一名雇主谢东连忙与刘建撇清关系。在法庭上,他答辩道:本人与刘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是因为老王、老肖等四人在打砸墙体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造成老王死亡,老王、老肖等四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刘建冒用十堰人和超市名义与郧阳房管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选用无施工资质、未受过安全培训的农民工,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因此刘建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堰人和超市辩称,刘建和谢东因伪造我超市印章正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私刻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对我超市没有约束力,我超市完全不知情、不同意,况且我超市也是受害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郧阳房管局则辩称,原告起诉我局主体错误。我局未与任何人签订合同,我局的二级单位郧阳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是根据郧阳区政府的要求,将房屋租赁给十堰人和超市,我局不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十堰人和超市在装修房屋时发生事故,本身属于私自施工,郧阳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不存在疏于安全监督的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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