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繁體中文
联系我们

名称:贵阳碧波私家侦探公司
电话:0851-85924200
联系人:张先生
手机:15086046353
传真 :0851-85924200
E-mail:vip@jiumu.net
地址:461136786@qq.com
知识园地
购买假身份证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作者: 发布于:2018-12-15 00:41:20 点击量:

        12月初,公安机关在贵阳市沙冲路一民房内查获一个制作假证的窝点,抓获数名犯罪嫌疑人,收缴大量伪造的假证、假章。通过对其中涉案的假身份证的调查,侦查人员找到了一个购买假身份证的涉案人员张某。经过调查,证实张某系本市居民,因其年龄超过一企业招聘的年龄限制,所以张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上制作假证的犯罪嫌疑人后,购买了一个虚构年龄的假身份证,以便达到那家招工企业的应聘条件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张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观点一: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而且直接刺激了伪造、变造假身份证的犯罪活动,还为购买者利用假身份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使用各类假证的方式才得以实施的,所以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购买者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信息资料,然后从制假者手中再购回带有虚假信息的身份证的行为,从客观上看,是对伪造、变造身份证实施了帮助行为。从主观上看,购买者也有伪造虚假证件的故意。主客观条件决定了购买者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所以,本案涉案的人张某可以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观点二: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该条规定显然已经表明了,立法者不认为购买假身份证是犯罪行为的立场。如果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将其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内,显然是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的其次,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看,类似本案的这类购买假身份证者具有一定的可宽恕的理由。不少人是为了便于找工作等原因而购买假身份证,他们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危害并未达到刑事追究的程度,对此理应与伪造、变造假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对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犯论处,会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应给予刑事追究。
   贵州侦探公司支持第二种观点,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虽然购买者需要向伪造、变造者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如个人的姓名、年龄等,但是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明确假证件内容和规格的行为,而非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这种明确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假身份证的买家所要买入的证件特定化和类型化,因此不能以此简单地把该配合行为就等同于刑法中的帮助行为那么,购买假证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才适宜呢?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认为这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带有对合性质的犯罪问题。对于对合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规定同时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受贿罪、行贿罪。另一种是只规定处罚一方,如贩卖淫秽物品罪。所以,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罚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时,对这类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不应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碧波私人侦探公司



上一篇:本以为找到了真爱谁知却被骗色骗财
下一篇:贵阳私家侦探 带你了解盗墓史上都有那些离奇异的事件
联系电话:0851-85924200 传真:0851-85924200 版权所有:贵阳碧波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贵阳市文昌路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