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繁體中文
联系我们

名称:贵阳碧波私家侦探公司
电话:0851-85924200
联系人:张先生
手机:15086046353
传真 :0851-85924200
E-mail:vip@jiumu.net
地址:461136786@qq.com
法律在线
这家伙缓刑期间赖账不还缓刑被法院撤销
作者: 发布于:2018-12-16 00:24:57 点击量: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李某,考验期内不思悔改,赖账不还,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再次被判刑。3月1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前年,周某与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内乡法院,后该院依法做出了(2016)豫1325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周某借款6万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周某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于去年5月4日向李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李某既未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也未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经执行法官多次通知,拒不到庭。去年10月23日该院依法对李某司法拘留,并对其罚款1万元。李某对罚款决定置之不理,并经采取司法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万般无奈之下,周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另,法院审理中查明,李某前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今年3月30日止,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在接到报告财产令后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处罚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李某缓刑部分的判决,并作出上述裁判。
贵州地区贵阳专业找人公司

上一篇:假称能提高花呗额度一诈骗团伙被抓获
下一篇:网游诈骗真是屡禁不绝一不留意就中招
联系电话:0851-85924200 传真:0851-85924200 版权所有:贵阳碧波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贵阳市文昌路150号